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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意见

日期:2007-04-25   查看次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加大引进引办力度,现就招商引资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招商引资程序
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招商局在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基本程序是:项目初谈—上报招商汇总—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深入洽谈—正式签约—合同(协议)分送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手续办理—开工建设—项目后期管理服务等。
二、增强投入产出意识
引进项目必须讲求投入产出,要特别注重亩均投资额即投资强度,增强节约和有效利用土地的意识,防止和克服低价出让土地、低收益圈占土地。境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规划工业园区范围内引进的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要从严、从高掌握。济青路、济王路、唐王山路、明刁路、章莱路、潘王路两侧项目布局必须经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统筹各项优惠政策
赋予引进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依据项目在外向拉动、辐射带动、安排就业、工商税收、科技含量等方面的贡献大小,通盘考虑,把握尺度。要注重研究各项政策,立足双赢原则,不能盲目和乱出政策,更不要出执行不通和做不到的政策。对不清楚和掌握不准的政策一定要请示相关部门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避免出现偏差。
四、严把合同签定关
各部门、单位在引进项目达成意向后应按程序汇报,提交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项目单位据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确定的意见、建议签订合同(协议),有关部门按意见、建议兑现相关条约。签定合同(协议)必须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文本,无标准文本的要经过招商局审核后才能签约。
五、严禁违规违纪补偿
引进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类补偿行为,各单位要按照可行性、合法性、连续性的原则,在市政府相关政策的大框架下进行,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依法征用土地的永久性补偿标准,按照章政发[2003]27号、37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数额最高不超过市政府有关规定或现行标准执行。
六、搞好各项政策兑现
由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决定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落实的政策,分别由市政府或部门组织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引进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项目安排落户在其他单位的,兑现优惠政策以项目落地所在单位为主协调处理。
七、严肃工作纪律
  1、未使用招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协议)文本,以及合同(协议)内容违背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意见、违反签约基本程序的,经济发展中心和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报批手续,不执行减免收费优惠政策。
  2、执行依法征用、永久性补偿的基本核算单位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自行与农户签定依法征用永久性补偿合同。
  3、未经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减免任何费用,随意减免收费的,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并以此作为该单位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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